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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6 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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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宗族”对我们大多数人目前的生活来说比较遥远,可能受影视作品的影响,年轻人们往往对这个词抱有负面的情绪,总是会和“乡绅恶霸”、“擅用私刑”、“进竹笼”、“沉塘”这些关键词联系起来,脑子里也不由的泛起一股对封建礼教的痛恨。

此外,“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的说法也一直以来在民间流传已久。虽不少有识之士对此论调的批驳之声非常的强烈,但还是很难抵消百姓目前在心目中对“宗族”的一些成见。不少人认为,宗族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国家的管理效率,制约和阻碍了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说起“宗族”往往会联想起“沉塘”

近年来,随着学界对历朝历代宗族状况的研究深入展开,大家也慢慢对中央集权和宗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宗族诸多正面的功能有了更多、更全面的认识。其中“调解”功能就是宗族对老百姓来说非常重要的作用之一,不仅可以及时的平衡利益、化解民间矛盾,更可以极大降低国家的行*司法成本。

宋代是中国史上承上启下的重要历史时期。宋代终结了五代十国的大乱局,也在起于汉末两晋,兴于隋唐的“门阀制度”终结于历史长河之时,逐步演化出了以“敬宗收族”为主要特征的宗族制度。本文旨在对宋代宗族的调解功能进行探讨,以此点来为大家展现宗族调解制度在从古自今“家国同构”的二元治理结构中,为促进社会稳定所产生的重大作用。

宋代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达

从“上品无寒门”到“飞入寻常百姓家”——宋代宗族制度的形成

门阀士族走向没落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隋唐时期的科举的开创,给了底层阶级的寒门子弟一条上升通道,打破了世家大种的彻底垄断。二是唐末的藩镇动乱以及后来持续七十年之久的五代十国的战乱局面给主要扎根北方的世家大族以毁灭性的打击,并迫使他们南迁。

朱雀桥边野草花,乌衣巷口夕阳斜。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乌衣巷》刘禹锡

在晚唐诗人刘禹锡《乌衣巷》的诗中,乌衣巷是门阀士族的聚居区,其中的“王谢”指东晋的王家和谢家两大士族,作者既描写旧的世家大族的破败表达了其对盛衰兴败的深沉感慨,即“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景象已经成为了不可复现的过往云烟。又用“飞入寻常百姓家”来隐喻寻常百姓现如今也有了功成名就的机会。

科举制度萌芽于隋、确立于唐、成熟于宋

旧的秩序的消亡意味着必定会建立起全新的秩序。毕竟对社会对百姓而言,宗法伦理的约束是不可或缺的,否则轻则会引起混乱,严重甚至会导致社会体系的分崩离析。在宋代的仁宗一朝时期,欧阳修和苏洵两位大家,首开私人编修宗族谱牒之风,确立了不以界定门第高低为宗旨,而是以敬宗收族、团聚族人为目的。宗族谱牒的编修强化了族人对本宗族的认同感,在宗族的组织管理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作用。

在组织形式上,原来世家大族的庄园制变成了租佃制,新型宗族制度孕育而生,并以“祠堂”、“族谱”等为主要特征。宗族也可以视为一个非常大的大家庭,由一个男性祖先的好几代,甚至是数十代子子孙孙组成,他们聚集在一起同居、共财、合食。在这个大家庭中,往往会推选族中年长且品德高尚的人担任族长,并组织管理团队对整个宗族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族谱”是将族人联系起来的重要依据

迫于北方的战争压力,宋代的宗族制集中在南方发展,且南宋迁都之后,江南的人口数跃居全国首位,所以始于北方的宗族制度在南方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综合这些因素,宋代形成了独特的宗族制度,而宋代的宗族调解制度,也是这种背景和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稳定社会秩序、降低*府行*成本——宋代宗族调解的意义和背景

近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的分配和纠纷越发的凸显,“调解”一词也处处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很多细分领域,就拿家庭纠纷来说,我国法律体系中相应的法规条文和管理机构处于非常的欠缺的状况。

其实从古自今,“调解”都是我国解决纠纷极为重要的方式,这种方式也非常符合我们的传统文化。宗族调解主要是指宗族内部或者不同宗族之间发生纠纷时,通过族长或族老们依照族规,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利益进行调和,避免争讼于*府机构的纠纷解决方式。宗族调解即保障了社会稳定,又大大降低了*府的行*管理成本。

和睦的邻里关系也是调解纠纷的重要方式

在宋代,邻里、亲属也同样具有调解人的地位,发挥着民间调解人的作用。而宗族调解介于官府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即通人情、又讲法理,即灵活、又有权威性,发挥着其独特作用。其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了调解主要的依据族规之外,风俗习惯、道义、人情等等较为模糊的概念都是宋代宗族调解重要参考依据。在这个时候,族长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是一个“大家长”和“法官”的混合体的角色。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觉宗族祠堂像是深入乡间的基层“法院”,而族长累似于基层“法官”。一定程度上,宗族代替了*府对田间地头、乡里乡间的日常生活和秩序进行管理。

“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塑造出一个形象而又独特的描述传统中国*治运作逻辑的‘双轨*治’模型。”——费孝通《乡土中国》

回首古往今来的盛世,往往当*者都有贯彻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而形成。而“无为而治”的重点并不是“不治”,而是擅用民间力量去进行治理。宗族的族权其实和皇权之间并无矛盾,二者可以平行运作,互相作用,形成双轨*治。在古代,皇权对宗族势力的微妙的态度,也是伴随着国势强弱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当国力强盛时,侧重于对宗族势力的控制;国力虚弱时,侧重于对宗族势力的利用。

宗族仍然发挥着民间调解的作用

众所周知,宋代是第一个在没有任何分封形式情况下,对中国进行长期、有效治理的朝代。另外,在经历了五代的惨痛战乱和国家分裂之后,宋代不论朝野都高度渴望社会秩序的稳定,而宗族调解制度非常好的迎合了统治者和民意。

“横行乡里”还是“教化公断”?——宋代宗族靠什么来调解纠纷?

宋代作为宗族制度的草创时期,*府并没有完全控制好其发展态势,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各地宗族开始拥有了自己的武装力量。其实不难想象,当一个大族的族长摇身一变成为一支武装力量的司令官时,不仅很有可能像是“土霸王”一样在本族内进行高压统治,也极有可能借此对当地其他宗族或百姓进行欺压。

“当有村坊乡民,扶老挈幼,香花灯烛,于路拜谢。宋江等众将一齐上马,将*兵分作三队摆开,前队鞭敲金镫,后*齐唱凯歌,正是:盗可盗,非常盗;强可强,真能强。只因灭恶除凶,聊作打家劫舍。地方恨土豪欺压,乡村喜义士济施。众虎有情,为救偷鸡钓狗;独龙无助,难留飞虎扑雕。谨具上万资粮,填平水泊;更赔许多人畜,踏破梁山。”——施耐庵《水浒传》

《水浒传》中三打祝家庄

熟悉《水浒传》的话,对里面的祝家庄、扈家壮、李家庄、孔家庄、穆家庄、毛家庄………等等总有耳闻,他们都算是各自地方上拥有武装的宗族。比如上述引用的“梁山三打祝家庄”文字当中,其中祝家庄说白了就是家族式的黑帮,平时也没少干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勾当,梁山攻打他们无非也就是黑吃黑,打掉了之后,甚至当地百姓都扶老携幼的庆祝。

实际上,不论是宗族内部的纠纷、还是不同宗族之间的纠纷远未到要靠自身武装来私斗解决问题的地步,这样只会给社会平添更多的不安定因素。建立很好的调解制度,那么宋代宗族到底靠什么来调解纠纷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依靠官府和国法

在宋代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许多与宗族相关的判例,都是在官员的引导下通过调解而非判决进行解决的。官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这些由官员指引调解的案例,可以从侧面看出法律对宗族调解具有指导作用,是其重要的依据。

国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主要方式和依据

案1:法官胡颖判道:“父有不慈,子不可以不孝”,即使是父亲真有此事也“只当为父隐恶”,休弃妻子而已,何况“家属暧昧”。认为“天理人伦,灭绝尽矣!此风岂可长乎”。案2:官员蔡久轩力主和解:“当厅劝谕邢楠,尽释宿撼,当抚其侄如子,戒饬邢坚,悉改前非.当敬事其叔如父。”法官希冀通过调解,“以絶他日之争,以全天伦之义,……庶几叔侄复还其天”。——宋代判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

第一个案例说明,并非诉讼到官府的案件就一定只能用法律判决,官府对于宗族内成员纠纷的案件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对宋代社会形成了一种纠纷解决的导向作用。第二个案例其中虽并没有实际用到《宋律》的地方,但是官员作为执法者,以这样的调解方式处理案件,足可以说明国家法律和*府的公信力是宋代宗族调解的重要依据。

2、依据乡规民约

为使风俗淳朴、乡里和谐,以一个或多个宗族为单位,往往会制定乡规民约,促进乡人互帮互助,劝善戒恶……等等。杜克大学*治学系牛铭实教授所著《中国历代乡规民约》中的《吕氏乡约》的宗旨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我们能看出乡约的理念与宗族调解的理念是相符的,都是为了维护一方安定。

“祠堂里,每到晚上就传出庄稼汉们粗浑的背读《乡约》的声音”“从此偷鸡摸狗摘桃掐瓜之类的事顿然绝迹,摸牌九搓麻将抹花花掷骰子等等*博营生全踢了摊子,打架斗殴扯街骂巷的争斗事件再不发生,*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连说话的声音都柔和纤细了”——陈忠实《*原》

乡约对国法是必要的补充

在《*原》中的描述中,“乡约”使得*原民风更加淳朴,*村成了当时公认的“仁义村”。“乡约”也是宋朝宗族制度之中,所延续下来对各个朝代社会秩序能产生正面影响的重要元素。乡约对于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乡约要求同约中人患难相恤、同舟共济、发挥集体的力量共渡困厄。因此每当宗族内发生纠纷时,乡约的作用就体现出来,其从思想上约束族人,要求族人以宗族和谐为重,不可轻易诉讼。所以说乡约有着很强的教化作用。此外,乡约还有规范作用,内容可涉及修身、立业、齐家、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无规矩不成方圆,当民间纠纷发生时,引用这些条文能有效的给纷争定性,成为宗族调解的重要依据。

3、依照天理、人情和风俗

天理即为自然法则,人伦五德,都是天理的范畴。而人情是指人的感情表现,常情、世情、情谊、情面……等等,是我们与生俱来的真实情感。天理、人情的概念自古就深入百姓思想,用来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诱,往往能够息事宁人。

“夫至乐者,先应之以人是否,顺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应之以自然,然后调理四时,太和万物。”——庄周《庄子·天运》“孔子抱圣人之心,彷徨乎道德之域,逍遥乎无形之乡,倚天理,观人情,明始终,知得失。”——韩婴《韩诗外传》

中国自古以来疆域广阔,致使不同地区产生了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且这些风俗习惯都具有地缘性特点,所以与当地的社会环境完全契合。如很多地方纠纷和矛盾,论其本质都是鸡毛蒜皮的“面子之争”,往往是村巫、或族长用一些具有迷信色彩的占卜的方式来进行调解,并解释为“天意”,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

宋代束缚较少,各地也各有风俗习惯

总的来说宋代宗族调解的主要依据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不仅涵盖了国家法律、乡规民约,而且天理人情、风俗习惯也在宗族调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亲邻齐帮忙、族长来压阵——宋代宗族调解的主要方式和实施

宋代宗族调解按照纠纷大小、轻重缓急主要采用邻里调解、亲友调解、族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

邻里调解的优势是中间人居住地离当事人比较近,能够更加准确、真实的掌握纠纷状况,能够深度把握争议点。所以邻里调解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而亲友调解,则是因为中间人和当事人之间有着更加亲密的血缘关系,而且对当事人的性格、品行、日常生活情况有更加深入清晰的认识,可以更加全面的了解纠纷的争点,亲友的关系也让劝说也更加的有效,因此亲友调解能更有针对性的解决纠纷。

族长和族老极具威信,对乡民的影响力大

宗族调解中应用最为广泛最有有效的调解方式是族长调解。第一,族长对族内成员相关背景情况了解度较高,不仅有利于分析判断,也有利于调和人情关系,促使双方协商和妥协。第一,因为宋代有宗族官僚化现象,族长往往会曾任官职,对国法有充分的了解。所以由于族长本身具有“最高调解人”和“官方仲裁着”的特殊双重身份,使得族长可以依情况在“调解”和“仲裁”两种方式之下进行切换,同时具备处理纠纷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根据刘*平老师在《中国传统调解文化解读》一书中的观点,对宋代宗族调解实施步骤划分为“启动、调查、会商、协定”四个部分。宗族调解的“启动”除了当事人主动邀请族众介入纠纷、居中调停之外,还可以由其他族众出于维护宗族和谐与稳定的目的来启动;关于“调查”,中间人和当事人都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陈述和收集,了解并查明实情;“会商”是指在中间人调查了解了案件事实后,召集当事人,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落实纠纷解决的最终方案;最后的流程就是“协定”,当事各方商讨出基本解决方案之后,需要在中间人的协调下以形成最终的解决方案。纵观宋代宗族调解的整个流程,既和诉讼类似,有基本的严谨性,但在程序上并没有诉讼那么严苛,具有民间事务处理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泽被后世”——宋代宗族调解制度对今日法院调解的影响

回到我们生活的当下,提起“调解”二字,我们可能第一反应是《爱情保卫战》、《新老娘舅》、《帮女郎》、《调解现场》、《金牌调解》这些作用相对有限,已有被娱乐消费过度之嫌的广播电视节目。

实际上,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各种有效“调解”已经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我国现行的调解机制主要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调解、仲裁调解四种制度,目前我国民事纠纷的最主要、最有效的调解方式还是“法院调解”。

法庭调解始终是最主要的调解方式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据统计截止年4月初,全国兼职人民调解员有.2万人,专职人民调解员49.7万人,深入各个基层。在亲邻关系远疏于古代的当下,这些人民调解员适时的替代了以前宗族内部“邻里调解”、“亲友调解”的职责,平息了百姓生活中的琐碎纠纷,稳定了大街小巷、田间地头的社会基础秩序。

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法院调解,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的法院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同一案件的审判法官和调解员为同一人,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互影响,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转换也由法官自行决定。而国外的法院调解制度一般独立于法院审判之外,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很难说中外的法院调解制度孰优孰劣,世上也不会有随处通行的完美制度,只能说各自的制度适合各自不同的国情。

部分地区法官通过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

其实我们可以从我国现行的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看到“宋代的宗族调解”的特征,即“最高调解人”和“官方仲裁者”都为同一人,即“审判法官”。他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态度,案件的进展状况在“调解”和“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之下进行切换。可见,其处理案件的方式和原则和前文我们提到的“族长”非常相似。

结语

通过历久传承,通过长期的基层实践,我国目前建立了自己的独特、有效的本土化的调解制度,对化解民间的诸多纠纷,降低行*司法成本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但是罗马并不是一天所建成的,我们可以这样说,宋代的宗族调解制度,不但作为一个很好的开端对我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宗族调解立下了标准和规范。即便在宗族概念已远离我们的现代,其主要的方式和内涵,仍通过民族文化历代传承的方式,保留在我们现今的司法体制之中,对当下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

传统的,才是民族的,民族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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