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6旬老妪房屋被女儿男友出卖
10年竟不自知
[导读]家住长春市的王老太跟女儿曾经的男友李伟对簿公堂。7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蹊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1日,法院下达判决,维持原判,李伟将讼争的房屋更回王老太名下。
他是骗人的,我都不知道这事,卖房子时候,我才知道房证上名字被人改了。
家住长春市的王老太跟女儿曾经的男友李伟对簿公堂。
7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蹊跷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1日,法院下达判决,维持原判,李伟将讼争的房屋更回王老太名下。
10年
自己房子被卖全然不知
法庭上,王老太一直很激动,快10年了,她竟然不知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被卖了。原来,
2011年初,家住朝阳区的王老太欲出售自己的房屋,当她到产权处过户时,才得知房屋的产权竟然早已变更在他人名下。王老太纳闷,这套房子从2005年起一直由自己居住,并交纳各项费用,而且产权证也在自己手中,上面分明写着自己的名字,可是到房屋产权部门却被告知,她拿的产权证已经作废,现在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伟。这个李伟正是她女儿丽丽的前男友。据王老太说,在2002年至2004年间,王老太的女儿丽丽与李伟同居,两人住在王老太这套房子里。
女儿竟将母亲房子改到男友名下
事后,在女儿的哭诉下,王老太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2002年7月,二人以王老太的房产证丢失为由为该房屋补办了房产证。同年8月,丽丽私下以王老太名义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大意是:王老太因有病不能到场,特委托女儿前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当日,丽丽持此份委托书与李伟签订了《长春市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李伟以14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一切手续办妥后,王老太的房屋就变更在了李伟的名下。
一审房子判给老太男子不服上诉
王老太一气之下,将李伟告上了法庭,女儿丽丽也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法庭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证实房屋档案中委托书的
委托人
签名不是王老太所写,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老人并没有收到14万元的房屋价款。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伟与丽丽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李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讼争房屋更回王老太名下。案件受理费由李伟承担。
宣判后李伟不服,认为丽丽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房地产转让合同有效。即便表见代理不能成立,他的买卖行为也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他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女方说曾与男方同居遭否认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李伟以因病为由,无法到庭,委托代理律师出席庭审,当事双方围绕着丽丽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李伟是否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上诉人与丽丽是否是同居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激烈的辩述。
丽丽说:
李伟就是以婚姻的名义实施诈骗,当时他找到我时候所有的房屋交易手续都办完了,就差我写个委托书。并且李伟提出贷款时说贷款还完后房子还会还给我母亲,我才写的委托书。
丽丽说,母亲的身份证是我骗她给我的,可哪成想李伟会这样啊。李伟的律师说:
李伟一直表示与丽丽只是一般朋友,不存在非法同居关系。
而丽丽反驳道:
2000年,我跟李伟已领结婚证,结婚证一直在李伟手里。
李伟委托代理律师表示,当时李伟签订该转让合同时房价是14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房产的估价也是14万多一点。所以李伟购买房子的时候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不能称之为恶意。
法庭上未能达成调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李伟与丽丽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李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名下的讼争房屋更回王老太名下。
(本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胡春晓
张玉卓
白雪
王春丽
赵乐)